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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居民遛狗傷人 法院:狗主賠上元元精神撫慰金

廣州居民遛狗傷人 法院:狗主賠上元元精神撫慰金

2017-09-0708:13信息時報評論(人參與)


信息時報訊(記者 魏徽徽) 近日,廣州開展最嚴養犬整治行動,養不登記、遛不牽繩將被台北靜電油煙處理機出租記錄在案。統計顯示,遛犬不及時清理犬隻糞便、不牽犬繩和犬擾民三類不文明養犬行為引發的警情,約占全市所接報涉犬有效警情的70%。近日廣州兩傢基層法院都判決瞭因狗隻管理引發傷人事件的民事糾紛,養狗人士均要給予賠償。

案例 1

荔灣

居民被小狗咬傷

狗主賠償上千元

2016年9月14日上午7點50分,傢住荔灣區的劉阿姨在小區散步時,一隻白狗突然躥出咬傷她的左小腿,褲子也被撕破。之後劉阿姨將小狗的主人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衣服損壞費、誤工費等共計約2300元。

據瞭解,張女士的狗沒有犬牌,違反瞭《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不過,張女士不承認自傢小狗咬瞭劉阿姨。她說,靜電機租賃當天上午8點5分在小區遛狗時牽瞭狗繩,給小狗還戴瞭口罩,後來幫小狗整理身上雜物曬太陽時才解開狗罩。劉阿姨這時走到花基邊挑釁小狗,大概挑釁瞭15分鐘左右,她多次提醒劉阿姨但對方不聽,小狗最終撲向劉阿姨,而她馬上拉狗繩把狗拉回身邊,那時她和小狗距劉阿姨1米左右。

張女士說,“當時她(劉阿姨)沒有講任何話,也沒有告訴我被狗咬瞭就回傢,一段時間後才和傢人走到花基邊找我,說被小狗咬傷,當時我就感覺莫名其妙,不可能是小狗咬傷瞭她,後來劉阿姨傢屬就報警瞭。”

荔灣區法院一審認為,2016年9月14日劉阿姨在小區19棟附近被張女士飼養的狗隻咬傷,有派出所筆錄為據。張女士抗辯因原告挑釁狗隻導致被咬傷,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雖然張女士遛狗時有配備必要的約束工具,但其未能及時預見和阻止狗隻對劉阿姨的襲擊,故應對原告受傷產生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據《殘疾人證》顯示,劉阿姨為精神貳級殘疾人。由於在本次事件中,劉阿姨監護人沒有切實履行監護義務,有一定過錯,因此誤工損失應由劉阿姨自行承擔50%。一審認定張女士要向劉阿姨支付經濟損失共計1002.34元。

案例 2

海珠

沒牽繩遛狗咬傷人

狗主付精神撫慰金

謝先生從小就極其害怕狗,他訴稱,2016年11月29日,劉先生飼養的狗在海珠區臺沖河邊將他咬傷,不但給他帶來肉體上的痛苦,耽誤工作,更造成精神上的極大傷害。要求劉先生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疤痕美容費、精神損失費、被狗咬破兩件衣服費用等共計3.88萬元。

劉先生辯稱,當時他是在海珠區新滘臺沖的河邊的一個斜坡遛狗,那裡平時沒什麼人走動,平常很多人在那裡遛狗,而他自傢的狗是很久前就開始收養的一隻流浪狗,之前沒有咬過人。謝先生不知出於什麼目的往那邊走,對狗產生瞭攻擊,狗出於本能防衛才咬瞭謝先生。事後,他已經陪謝先生去打瞭狂犬疫苗。

海珠區法院認為,《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由於劉先生作為本案肇事狗的飼養人,未履行好應盡的管理義務,導致狗咬傷謝先生的後果,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一審判決劉先生賠償1415.83元,其中1000元是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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